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ΟΟ一年六月十八日 渝价〔2001〕529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制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01]92号),现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五、经济合同鉴证费及工本费按《经济合同鉴证费及工本费标准》(附件五)执行。
六、商标业务收费按《商标业务收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企业监督(IC)卡工本费标准另文下达。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商企业监督管理卡收取工本费的通知”(渝财预外[1997]57号)停止执行。
八、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的规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的企业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每件50元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减办收费,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企业“三改”后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一律减半。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工商管理、登记费、证书费。
九、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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