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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物价局信息公开内容
※机构信息
潼南县物价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职能部门。早在二十世纪20年代,当时的潼南县政府即遵照中央政府的命令设立了平价委员会,对全县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并在县警察局设立了物价检查组,以保障价格政策的有效实施。1950年后,价格管理机构历经“财政经济委员会(兼管)”、“物价委员会”、“县革委审价领导班子”、“计划委员会(兼管)”再到物价委员会等机构变革。至1983年,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经重庆市编委批准,撤销潼南县物价委员会设立潼南县物价局。同年,经县编委批准设立了县物价局直属事业单位——潼南县物价检查所,现在物价检查人员已转为国家公务员。现有在职干部职工共计34人。
法定代表人:局长、局党组书记 李果元
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办公室、价格管理科、物价检查所、价格成本调查队及价格认证中心。
办公地址: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夏露街213号
邮政编码:402660
办公电话:023-44551115 传真44590752
潼南县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电话:023-44578380
交通事故定损办公室电话:023-44570285
价格举报电话:12358(全国统一价格举报电话)
023-44590751(手机用户拨打)
※职能职责
主要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二.贯彻实施上级物价部门下达的改革计划和措施;调查、研究本县的价格改革实施计划、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负责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本县的地方性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三.负责全县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调控措施;参与县政府价格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四.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管理人民生活必需品、自然垄断经营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研究制定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餐饮及酒店业的等级审核、指导、报批工作;协调、管理、引导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五.负责本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
六.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监测,规划和组建价格信息服务网络,逐步扩大对外价格信息服务。
七.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包括调查、上报或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行为);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组织、指导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全善价格投诉举报机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及信访。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有关部门的价格及收费工作,处理价格争议,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工作。
九.负责全县重要的农副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房地产的价格、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工作,开展成本监审。
十.负责价格认证机构的管理。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走私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股票、证券及无形资产等各类涉案标的)的价格鉴定;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价格纠纷调解。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价格事务咨询、价格信息咨询、价格顾问等价格服务。
十一. 负责本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商品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行业、部门科学规范定价和收费。
十二.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简介
局长、党组书记:李果元

简 历
李果元,男,汉族,1964年11月生,重庆潼南人,大学,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潼南县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
1984.08-1984.11,潼南县塘坝乡财政所工作,任财政员;
1984.12-1986.03,潼南县康乐乡财政所工作,任会计;
1986.04-1992.10,潼南县新胜乡财政所工作,任会计、副所长;
其间:1985.10—1988.07四川干部函授学院财务会计专业学习毕业;
1992.11-1993.11,潼南县新胜乡政府工作,任副乡长;
1993.12-1994.02,潼南县新胜镇政府工作,任党办主任;
1994.03-1994.10,潼南县新胜镇党委工作,任组织员;
1994.11-1995.10,潼南县新胜镇工作,任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兼明镜办事处主任;
1995.11-1998.01,重庆市潼南县卧佛镇工作,任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兼卧佛办事处主任;
1998.02-2000.10,重庆市潼南县寿桥乡工作,任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2000.11-2001.07,重庆市潼南县崇龛镇工作,任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1.08-2003.03,重庆市潼南县崇龛镇工作,任镇党委书记;
2003.04-2004.10,中共潼南县委办公室工作,任副主任;
其间:2000.10-2003.06在重庆市委党校法律专业学习大学毕业;
2004.11-今,重庆市潼南县物价局工作,任局长、党组书记。
分管:主持全面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机关财务、价格及收费管理。
办公电话:023-44553566
副局长、党组成员:黄 河

简 历
黄河,男,汉族,1967年10生,重庆潼南人,大学,1986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潼南县物价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984.09-1987.07,潼南县梓潼中学高中学习;
1986.12,潼南县农业局蚕桑站工作;
1988.03-1991.11,潼南县化工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任干事;
1991.11-1993.08,潼南县蚕业局工贸公司工作,任法人经理;
1995.03-1998.10,潼南县蚕业局丝绸工贸公司工作,任经理;
其间:1994.09-1997.07,在西南农大经管专业成人教育大专毕业;
1998.11-2003.06,重庆市潼南县计经委经济信息中心工作,任副主任;
2003.06,调到重庆市潼南县物价局工作,任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5.12,经县人事局批准录用和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分管:招商引资、政治思想及法制建设、保密、安全稳定、纪检、廉政、工会、计划生育、联系镇乡,协助局长分管价格管理工作,局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办公电话:023-44571878
副局长、党组成员: 张安印

简 历
张安印,男,汉族,1962年10生,重庆潼南人,大专,1982年9月参加工作,199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潼南县物价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980.07-1982.09,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物价财会专业学习;
1982.09-1984.06,潼南县双江供销社工作,任物价员;
1984.07-2004.10,潼南县物价局工作。从事工业品、交通运输及房地产价格管理,先后任副股长、股长、科长并兼任潼南县价格事务所所长、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其间:1989年获自考大专毕业文凭;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价格鉴证师、经济师资格。
2004.11-今,重庆市潼南县物价局工作,任副局长、党组成员。
分管: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局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办公电话:023-44571863
电子信箱:zhanganyin333@163.com
副局长、党组成员: 陈少玉

简 历
陈少玉,女,汉族,1962年11生,重庆潼南人,大学,1981年9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潼南县物价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979.09-1981.07,重庆财经职业学院财务会计专业学习;
1981.09-1989.07,潼南县食品公司双江、小渡食品站工作,先后任双江、小渡食品站会计、统计、出纳;
1989.08-1991.12,潼南县审计事务所工作;
1992.01-1996.12,潼南县审计局工作;
其间:1992.09-1995.07,在四川省委党校经管专业大专毕业;
1997.01-2003.03,重庆市潼南县审计局工作,先后任综合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副科长;
其间:1995.09-1994.12,在四川省委党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2003.04-2005.08,重庆市潼南县崇龛镇政府工作,任副镇长;
2005.09-现在,重庆市潼南县物价局工作,任副局长、党组成员。
分管:价格监督检查、价格举报,局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办公电话:023-44566966
副局长 、党组成员 张晓晖

简 历
张晓晖,男,汉族,1962年9月生,重庆潼南人,大专,1982年9月参加工作,199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潼南县物价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980.07-1982.08,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物价财会专业学习;
1982.09-1984.05,潼南县统计局工作;
其间:1983年,中国统计学院《社会经济统计学》单科大专学习结业;
1984.06-2005.08,潼南县物价局工作,从事《物价志》主笔, 机关文秘、收费许可证管理、价格监测统计,任机关团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
其间:2001.09-2004.07,全国成考重庆电大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2005.09-今,潼南县物价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分管:机关办公室、成本调查队工作,包括机关事务、收费许可证管理、价格监测及价格信息、成本调查(监审)、机关党务、文明建设,局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办公电话:023-44571893
电子信箱:Tnwj551115@21cn.com
※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工作职责、联系电话
(一)办公室
工作职责:
一.负责机关日常政务、会务、外事、接待;
二.负责公文处理、秘书工作及政务信息工作,拟定和贯彻实施全局性工作计划,拟定全局性工作及重要工作总结,审查、审核部门办理的行政公文;
三.负责价格法制建设,组织实施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全局性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证照管理,负责收费许可证的发放、更换、审验及日常管理;
五.负责受理信访及价格投诉,负责办理提案;
六、机关办公自动化及计算机网络管理;
七.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劳动工资、办公设备及资产管理;
八.纪检、监察及政务督查、督办;
九.保密、保卫、安全;
十. 档案管理;
十一. 后勤保障、小车管理;
主任:薛 勇
办公电话:023-44551115 传真电话:023-44590752
潼南县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电话:023-44578380
(二)价格管理科
工作职责:
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如农副产品、农资、水、电、气、交通运输、邮政、通讯、广播电视、书报杂志、能源、药品、医疗服务、日用化工、房产地产、物业管理、中介服务、资讯服务等价格及收费标准,公园景点、名胜古迹、文物展览等参观游览票价,停车场收费、家电维修等服务收费等)的制定和调整进行审核、调查、论证,提出上报请示、审批或听证的意见或方案: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审定的调查、论证、审核,以及上报、调整、制定或听证方案的拟定;
三.办理价格听证事务;
四.负责组织实施收费年度审验;
五.协调、组织、指导和管理价格认证工作;
六.负责餐饮及酒店业的等级审核、指导、报批等工作;
七.价格行政执法及物价监督检查,参与价格行政诉讼活动;
八.贯彻实施明码标价规定,负责明码标价管理及明码标价示范单位、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
九.负责价格仲裁,处理价格争议;
十. 指导和规范行业定价行为,组织实施行业价格业务知识培训;
十一. 局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科长:樊 恒
办公电话:023-44590757
(三)物价检查所
工作职责:
一.宣传、执行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商品价格和经营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工作。
三.按市物价局安排,开展行业性专项检查。
四.按局领导批示,对市物价局批转、县上有关部门转来和本局收到的违价案件举报电话、信件的调查、核实、处理、回复等价格举报工作。
五.开展节假日市场物价检查。
六.明码标价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七.负责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的组织、评选和验收工作。
八.负责违价案件的应诉工作。
九.负责违价案件审理、法律文书的起草、校对和送达工作。
十.负责违价案件统计报表、案件材料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所长:陈 雪
办公电话:023-44590755
(四)价格成本调查队(价格信息中心)
工作职责:
潼南县成本调查队宗旨是: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基本依据。
一、农产品、重要商品成本的调查、测算、审核、上报;
二、承担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
三、受委托或请求对相关商品和服务实施成本监审;
四、承办我局价格监测及专项调查工作,按照重庆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搞好各项价格监测采价、上报、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
五、负责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工作,承办相关监督考核事务。
六、负责农产品成本调查点、市场价格监测采价点的选点、定点工作,并负责对采价点工作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农民负担、售粮情况等调查。
八、县物价局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队长:代学军
办公电话:023-44590753
(五)潼南县价格举报中心
工作职责:
1、负责来人、来信、来电举报的接待、接听及拆阅工作。
2、负责举报及群从来信来访登记;
3、负责向举报者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负责举报件的送签及传递。
5、负责举报件的办理。办理价格举报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程序合法、处理正确,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6、负责举报件的转送及回复。
7、负责举报件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8、负责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举报件的办理情况报告或办理信息反馈。
9、负责价格举报情况的统计报告,定期填报举报统计报表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领导;收集、整理、分析价格举报信息,对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应及时书面向局领导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全国统一价格举报电话12358的日常值班及接待岗位设在局机关办公室,统一负责价格举报电话值守、接听、登记及信访接待。
主任:彭名权
办公电话:023-44590751
价格举报:12358(全国统一价格举报电话)
023-44590751(手机用户拨打)
(六)潼南县价格认证中心
工作职责:
一.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走私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股票、证券及无形资产等各类涉案标的)的价格鉴定。
二.负责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价格纠纷调解。
三.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价格事务咨询、价格信息咨询、价格顾问等价格服务。
四.接受委托办理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调、定前的方案论证。
五.接受委托开展罚没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罚金物品和公物的竞价处理工作。
六.县物价局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周赤洲
办公电话:023-44590756
交通事故定损办公室电话:023-44570285
※办事指南
潼南县物价局办公地址: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夏露街213号
邮政编码:402660
办公电话:023-44551115 传真44590752
(一)(办公室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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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楼 |
楼梯
大门 |
信访接待
传 达 室 |
变压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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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楼 |
成本队 |
副局长室 |
机 关
办公室 |
局长室 |
价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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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梯 |
卫生间 |
文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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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楼 |
会议室 |
副 局
长 室 |
副 局
长 室 |
副 局
长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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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梯 |
卫生间 |
调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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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楼 |
荣誉室
图书室
活动室 |
认 证
中 心 |
检 查 所
举报中心 |
所长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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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梯 |
卫
生
间 |
档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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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事程序
物价局办事程序
1、 制定、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
程序说明:
调定价格(收费)事项的产生,一是收费主体提出申请,二是消费者及其他人士提出调整价格建议,三是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价格运行情况依法决定调定价格。
调查论证,包括按规定必须的专家论证。
公示,包括网上公示、电视、报刊等媒体公示,旨在收集民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传递价格行政信息。
“听证”有关事项见《价格听证程序》。
本程序主要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规定拟制。有关具体事项详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2、贯彻执行上级调、定价格(收费)文件:
a.已规定各区(市)县具体执行价格或收费标准且只能按文执行的: 拟定贯彻实施意见→转发有关单位执行。流程如图:

b.授权各区(市)县在文件规定的原则下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的:
按《区县价格部门管理或市物价局授权区县价格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性收费调定价程序》办理
3、调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单位书面提出申请→<成本调查、监审、论证>→<价格听证>→<报县政府领导审签>→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批或报市政府审批立项、核定收费标准→公告→批复或贯彻实施。其流程如图:
说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在省(直辖市)级及以上政府及物价、财政部门。县及以下部门和单位单独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特定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新增收费项目必须报市财政、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4、收费许可证办理程序(初次申办、换发或变更登记)
说明:收费许可证制度是加强收费管理、维护合法收费和制止乱收费的重要制度。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对收费资格、收费政策合法性的和确认和监督。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点一证、亮证收费,无证不得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对无证收费有权拒付。有关规定和要求详见《重庆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5、收费(价格)公示
收费单位领取并填写《潼南县收费公示申报表》(一式二份)提供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依据→审核→监制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发还《申报表》并发给收费公示式样→收费部门按照物价部门给出的样式制作公示栏(牌)并上墙公示,程序标意图如下:
说明:
1、 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同时办理收费公示申报监制手续;
2、 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本程序要求办理收费(价格)公示监制手续并按物价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性收费(价格)公示。
3、 属于进入行政服务大厅的收费,审核后的《申报表》同时复印送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公示;
4、 物价部门对所有审核后的收费发送党政网管中心在电子政务网及政务门户网上进行公示;
6、办理价格及收费案件程序
(1)一般程序
立案→检查通知→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复核清退情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处理(处罚、不予处罚或案件移送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结案→归档

(2)简易程序:

相关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价格监督检查当场行政处罚。
(3)价格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程序

相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结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7、 办理价格投诉举报程序

8、办理价格鉴证
委托进行委托→审核→受理委托→现场调查、勘验→市场调查、搜集资料→价格鉴定→出具鉴定结论书→送达→收费
收费名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费,收费标准:按价格鉴定标的实际鉴定金额的2%--5%收取,收费依据:重庆市财政局渝财综[2002]97号文件《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等问题的通知》(刑事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免收)。
相关法规:《价格法》、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庆市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若干具体规定》、《房地产估价规范》等。

9.定价听证程序
严格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规定执行,规定原文如下:“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十五条(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七条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九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二十六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 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三)办事承诺
1、办理价格和收费审批:从收到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对受理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定价格或上报的决策。需听证及存在其他需延长时限的,按有关规定。贯彻实施上级出台的价格或收费政策,有办理时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2、办理收费许可证: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应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0日之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亦应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0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3、办理价格举报:在受理举报后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对上级交办的应在限定期限内办结并回复。举报件办结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4、办理价格认证:价格鉴证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与委托人约定认证工作完成期限,另有时限规定者从其规定。
(四)办事纪律
1、不准以服务为由,把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向有关单位和检查企业索要钱物。
2、不准个人单独检查办案。
3、不准在检查办案中隐情不报,办“人情案”。
4、不准接受被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5、不准泄露定调价机密或随意向有关单位和企业表态或点默认,定“人情价”。
6、不准擅自参加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的,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所谓“调查”、“考察”活动。
7、不准在有关单位和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8、不准参加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物价干部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重要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国共和国价格法》部分条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部分条文
第四条 除法律规定或国务院及国务院有权部门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规定或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审核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十条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有关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本市部分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持法人证书或职能证明文件以及收费依据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变更或调整后,收费单位应在二十日内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收费年限、批准机关及文号等内容。收费单位在非固定收费点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或副本。不公示、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或副本的,缴费人有权拒绝交费。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者可给予适当奖励,并负责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以及执法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由有权机关从严处理。
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接到对收费违法行为和执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一、水
1、居民用水:2. 80元/立方米(其中:污水处理费0.50元)。
2、生产用水:3.80元/立方米(其中:污水处理费0.90元)。
3、经营用水:4.00元/立方米(其中:污水处理费0.90元)。
建筑用水:4.00(其中:污水处理费0.90元)。
二、电
1、居民用电:0.52元/度。
2、非居民照明用电:0.782元/度。
3、商业用电:0.843元/度。
4、非普工业用电:0.661元/度。
5、农业生产用电:0.458元/度。
三、气
1、居民用气:1.43元/立方米。
2、集体用气:1.90元/立方米。
3、商业用气:2.20元/立方米。
四、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潼价[2004]56号)
1、城镇居民每户每月16元;对农村村级有线电视网络用户和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用户,广播电视公司可以在20%内给予优惠;临时用户不分县城和农村每户每月30元。
2、营业场所(用户)有线电视维护费每户每月20元,室内加装的用户盒,每个按收视费标准的5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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